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采購條例),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政府集中采購平臺是為市、區政府集中采購提供采購項目的計劃承接、分派、申報以及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的操作平臺。
受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管理全市統一的政府集中采購平臺。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維護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立統一規范的政府集中采購服務場所,制定統一的政府采購操作規程和統一的政府采購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購數據信息查詢及項目咨詢等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通用類貨物、工程、服務及其他實行預選采購制度的采購項目。制定集中采購目錄應遵循立足實際需要、逐步擴大范圍的原則。
第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制定政府采購標準,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等項目的配置標準和采購項目的技術規范。政府采購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采購人不得超標準或超范圍采購。
第五條 政府采購應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采購人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可通過預留采購份額、評審加分、評審價格扣除、履約擔保等方式予以扶持。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六條 市、區財政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監察、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參加的采購工作聯席會議,通報政府采購工作情況,研究重大事項并處理重大爭議。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政府集中采購合作機制和信息交換平臺,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研究采購政策等。
前款所稱的重大爭議是指采購文件重大異議,定標重大爭議以及其他復雜的投訴爭議等。
第七條 政府采購參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業組織。自律性行業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維護采購行業和采購參加人的合法權益,組織學術研究、業務交流和咨詢服務,并接受市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政府采購參加人
第八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政府采購的第一責任人。
采購人應當指定采購專責人員,協助政府采購第一責任人組織本單位政府采購事務以及實施本單位的自行采購,提出政府采購決策建議,負責本單位采購項目的申報審核、內部控制、備案驗收、采購監督等事宜。
第九條 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參與本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的制定;
(二)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的采購并參與驗收;
(三)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保密、應急以及重大采購項目的采購及參與驗收;
(四)對進入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的采購項目實施效益評估;
(五)對評審專家的評審過程和評審質量進行跟蹤管理;
(六)受理并協調對政府采購項目的詢問與質疑的答復,協助投訴處理工作;
(七)參與并配合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管理政府集中采購平臺、供應商庫及政府采購數據信息庫、跟標信息庫等;
(八)法律、法規以及區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受區主管部門委托,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合同備案并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管理。各新區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責由市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 采購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稱的經市主管部門認定有組織能力的采購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自行采購的專責機構;
(二)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招標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
(四)有與采購招標項目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人員;
(五)需采購的項目為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特殊專用設備和服務,且年度采購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六)市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條件。
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應當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平臺,并按照采購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政府采購操作流程實施。主管部門應當對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等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采用快捷通道,實行后評估制度。
第十一條 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因行業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專家庫中沒有符合條件的可選專家,可聘請相關行業具有專業知識或者技能的專家進行項目評審。
市主管部門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對評審專家進行監督管理。區主管部門協助市主管部門對評審專家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代表和招標機構的經辦人以及評審專家等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顧問等;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其他與供應商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進行的關系。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應商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競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與采購人存在利益關系,會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進行的;
(二)與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存在隸屬、控股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
(三)為采購項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準備工作提供設計、規劃論證等服務的;
(四)其他會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進行的情形。
第十四條 招標機構的經辦人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申請回避的,由主管部門受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其他采購參加人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申請回避以及申請供應商回避的,由招標機構受理。招標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對招標機構做出的回避決定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十五條 應該公開招標的項目,以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主管部門對采購人提出的非公開招標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采購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需要公示的,應當由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不計入審批期限。
第十六條 應該公開招標的項目,申請以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購人名稱、項目名稱、采購計劃、項目規模及資金來源情況;
(二)項目技術需求和標準;
(三)申請非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理由及證明材料;
(四)相關行業及潛在供應商情況;
(五)參與非公開招標的供應商的產生方式和理由;
(六)涉密、應急項目的認定材料;
第十七條 因作出有效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而致公開招標失敗的,應當重新組織公開招標。但符合下列情形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可轉為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
(二)招標文件公布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
(三)招標程序符合規定。
第十八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情形需要以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機構應當在公開招標失敗的結果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開招標過程的說明;
(二)參與公開招標供應商名單;
(三)公開招標失敗的原因及證明材料。
主管部門對招標機構提出的非公開招標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第十九條 屬于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主管部門批準,采購人可以自行采購:
(一)經依法認定不宜集中采購的涉密項目;
(二)由政府確認的應急項目或者搶險救災項目,需要即時確定供應商的;
(三)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認為無法通過集中采購程序產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
(四)項目已經按規定程序集中采購,但無法產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
(五)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而申請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括自行采購的具體請求、采購項目情況、自行采購理由、潛在供應商數量及價格等情況的申請書或者說明材料;
(二)屬于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做出的涉密、應急、搶險救災項目的認定材料;
(三)屬于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情形的,應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無法集中采購的說明及理由;
(四)屬于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四)項情形的,應提供項目采購過程資料。
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自行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在自行采購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預算、項目主要內容、成交供應商征集篩選情況、成交供應商名稱、成交金額、交貨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網站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一節 集中采購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 政府集中采購按照采購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本章其他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實行計劃管理,采購計劃應當根據已批準的采購預算進行編制,采購項目應當依照采購計劃組織實施,并按照采購結果辦理采購支付。
推行采購項目預審制度,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第三評審方對項目預算金額、實際需求進行核算和評審。
第三評審方是指按照采購項目的特殊需求,由主管部門邀請評審專家、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方組成的臨時獨立評審小組。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采購預算、集中采購目錄和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編制本單位采購計劃,編制采購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確的政府采購項目基本情況和采購方式等具體內容;
(二)項目和資金符合政府采購預算的安排;
(三)相同品目的項目歸并編列;
(四)對采購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等相關事項有市場調查報告或者論證結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計劃應當報主管部門批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屬于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在采購計劃下達后三個月內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平臺申報。逾期未申報的,主管部門可凍結采購人采購計劃的預算指標。
推行批量集中采購制度,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批量集中采購的管理制度和配套規程,由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按照品目類別定期匯集政府采購計劃,實施規模采購。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根據經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編制采購需求。采購需求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設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
(二)預算金額或者預算金額之下的最高限額;
(三)項目的技術標準、技術規格、服務內容和采購數量以及采購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四)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
(五)擬設定的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標準和定標方法等。
招標機構對不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采購需求應當提出修改意見,采購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修改。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對重大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應當進行核查;采購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提出修改意見,采購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修改。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計劃類別,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平臺向招標機構進行采購申報,并報送下列申報材料:
(一)經核準的采購計劃;
(二)采購需求;
(三)采購進口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應提供采購進口審批文件;
(四)采用須經審批的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提供審批文件;
(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招標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需求和采購項目的特點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文件包括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競價文件、跟標采購公告等。采購文件應當公開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或者在預算金額之下制定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九條 采購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或者對采購需求有重大爭議的,招標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應當組織論證并公開征求意見。組織論證和征求意見的時間不計入編制采購文件的時間,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十日。
第三十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招標機構編制的采購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或者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招標機構對采購人逾期未確認且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的,視為確認。
采購人提出異議的,由主管部門交招標機構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解釋。主管部門自收到招標機構的解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需要調查取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處理時間,但調查取證時間最長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采購人和招標機構應當根據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修改采購文件。
第三十一條 采購文件可以規定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預算金額的百分之一,但最低金額不得少于一萬元。投標保證金應當采用非現金形式交納。
第三十二條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則組織實施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制定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審標準、格式文書等具體操作規程。
第二節 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程序
第三十三條 招標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前十日公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在投標截止前十五日公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
第三十四條 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增加價格因素在政府采購評審中的權重,招標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資質要求,含有傾向、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等有違公平競爭的規格標準或者技術條款;
(二)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品,指定品牌或者原產地,要求制造商對某個項目特定授權;
(三)根據某個企業或者品牌的產品說明書或者技術指標編制采購需求參數;
(四)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業績經驗、經營網點、現場踏勘等條件作為合格供應商資質條款;
(五)其他歧視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條款。
資格核查標準、評標標準、分值權重等評審要求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的,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第三十五條 招標文件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購人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確認招標文件的時間為招標文件確認時間。
招標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最終發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的時間為招標文件確認時間。
第三十六條 招標機構應當就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等內容對投標供應商進行資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認定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七條 采購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的評標定標分離原則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購程序中,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候選中標供應商并出具書面評審報告,由采購人根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評審報告和推薦的候選中標供應商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也可以授權評審委員會確定中標供應商。對評審委員會根據授權確定的中標供應商,采購人應當予以確認。
第三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評審專家由主管部門通過隨機方式從專家庫中選取。
采購人授權評審委員會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人可以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但采購人代表在評審委員會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規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公正地進行評審和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作出響應的情況進行符合性核查。經評審委員會認定,投標文件未作實質性響應的,為無效投標。
第四十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以下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一)綜合評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評標總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標人,作為推薦的候選中標供應商。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權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務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價格權重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
(二)定性評審法。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技術商務定性評審,對各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指出投標文件的優點、缺陷、問題以及簽訂合同前應注意和澄清的事項,并形成評審報告。所有遞交的投標文件不被判定為廢標或者無效標的投標人,均推薦為候選中標供應商。
(三)最低價法。完全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依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數量或者比例推薦候選中標供應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評審方法。
采購項目的評審方法、評審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中標供應商數量或者比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一)自定法。采購人組織定標委員會,由定標委員會在候選中標供應商中確定中標供應商。
(二)抽簽法。候選中標供應商產生后,由招標機構組織隨機抽取中標供應商。
(三)競價法。由招標機構組織候選中標供應商進行二次競價,最終報價最低的為中標供應商。
采購項目的定標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逾期不確定的,招標機構應當報主管部門處理。處理時間不計入采購期間。
第四十三條 采購人授權評審委員會確定中標供應商的,評審委員會應當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者最低價法按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并在確定中標供應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中標結果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采購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確認的,視為確認。
第四十四條 招標機構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前,將中標結果通過政府采購指定網站進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時間不少于三日,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供應商名稱、資格響應文件和報價;
(二)項目評審專家名單以及候選中標供應商名單;
(三)確定的中標供應商的名單;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前款第(一)項內容的公示,可以在招標機構對投標人的資格核查后進行。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招標機構提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招標機構應當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五條 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的,或者中標供應商的中標資格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因情況緊急,重新組織采購不能滿足采購人要求的,經主管部門核實,采購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從其他候選中標供應商中確定替補中標供應商。
確定替補中標供應商的,招標機構應當將替補中標供應商的情況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定新的中標人;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替補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或者中標資格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四十六條 適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談判供應商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產生:
(一)采購人從特定范圍供應商中推薦;
(二)招標機構從特定范圍供應商中公開征集;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十七條 適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招標機構應當組織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組成談判小組,小組人數為三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八條 適用競爭性談判的,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應不少于三輪。談判小組應當于每一輪談判前向所有供應商公布各供應商最新的承諾及報價排名,但不得透露每一家供應商的具體報價及技術資料。
項目的資質條件、評審方法及預算金額在談判過程中不得變更,有其他實質性變更的,談判小組應當書面告知所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
第三節 預選采購程序
第四十九條 預選采購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產生一定數量的預選供應商,采購人在采購具體項目時從預選供應商中按規定的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和成交金額的一種采購組織形式。預選供應商包括協議供應商、資格供應商、供貨商場、網上電子商場、戰略合作伙伴等。
第五十條 以下情形可以適用預選采購:
(一)通用類采購項目;
(二)屬非通用類采購項目,但通過一次性招標采購不能確定標的物單價、數量或者合同金額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十一條 預選采購項目適用以下程序:
(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制定預選采購項目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產生一定數量的預選供應商,并建立預選供應商庫。
(三)通用類預選采購項目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與預選供應商簽訂預選采購協議;其他預選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與預選供應商簽訂預選采購協議。
(四)采購人從預選供應商庫中按規定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和成交金額。
(五)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將預選采購項目、采購成交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日。
第五十二條 預選采購項目采取以下方法從預選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一)直接選購法。由采購人在預選供應商庫中按照確定的價格直接選購。
(二)抽簽法。采購人從符合采購項目要求的預選供應商中通過抽簽產生成交供應商。
(三)競價法。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發出采購公告,符合條件的預選供應商參與響應,通過至少一輪的談判或者報價,由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加強對預選供應商的管理,建立預選供應商遴選和退出機制。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預選供應商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預選供應商分級分類管理、考核、獎懲以及誠信檔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預選采購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預選供應商履約情況、服務質量和價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合同應當報送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備案。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在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組成驗收小組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小組的成員應當具備與采購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本單位無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可以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以及其他第三評審方參加驗收。
因驗收產生的費用由組織者承擔;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參與驗收的,其費用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承擔。
第五十六條 采購人申請采購合同支付的,應提交資金支付申請以及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規定應進行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供合同備案證明。
主管部門應當在采購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進行支付。
第五十七條 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質量標準、履約時間和地點等,實質性內容不得違背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
第五十八條 政府采購應當逐步推行公務采購卡制度,具備公務采購卡結算條件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公務采購卡結算。政府會議及公務住宿接待定點采購、政府公務車定點加油、維修及保險業務、商場供貨或者小額零星采購等,采取公務采購卡方式結算。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務采購卡管理辦法,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擴大公務采購卡的使用范圍,規范公務采購卡的使用、支付及結算行為。
第五十九條 優質服務合同是指在服務類政府采購合同中履約評價等級為優秀的合同。對優質服務合同的供應商可以實行續期獎勵機制。
優質服務合同續期的,由采購人在原合同到期日前六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對續期項目進行履約評價,重大采購項目應邀請第三評審方進行履約評價并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出具履約評價報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履約評價報告作出合同是否續期的決定。主管部門決定續期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將履約評價和續期合同的情況予以公示。
優質服務合同可續期二十四個月,續期最多不超過兩次。續期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得改變。
第六章 質疑和投訴
第六十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因下列事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及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一)采購文件有限制性、傾向性條款的;
(二)采購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違反規定的;
(三)應當回避的人員沒有按規定回避的;
(四)采購參加人之間存在串通、內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應商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謀求中標或者成交的;
(六)采購程序違反規定的;
(七)供應商認為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采購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采購文件的質疑,為采購文件公布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的質疑,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以及評審委員會、談判小組、競價小組組成人員的質疑,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示之日。
供應商的質疑或者投訴需要向有關部門取得相關證明或者組織專門機構、人員進行檢驗、檢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質疑投訴處理期間。
第六十二條 供應商質疑應當實名提交書面質疑書,質疑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有明確的質疑請求;
(二)有明確的質疑對象;
(三)因質疑事項而受損害的權益;
(四)有合理的事實和依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質疑,以及假冒他人名義質疑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進行質疑調查的,由主管部門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
第六十三條 供應商投訴的事項應當是經過質疑的事項。供應商投訴應當實名提交書面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有明確的投訴訴求;
(二)有明確的投訴對象;
(三)有合理的事實與理由。
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訴,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主管部門受理的投訴事項已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主管部門可以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六十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質疑或者投訴處理期間,主管部門可以中止政府采購活動:
(一)采購活動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質疑或者投訴事項可能會影響評審結果的;
(三)其他確有必要中止的情形。
主管部門應當在做出中止采購決定當日發布公告并書面通知采購人和參加采購的供應商。
中止的期限不得超過十日,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經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日。中止采購期間不計入采購期間。
按照前款規定中止采購的,中止采購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采購程序。
第六十五條 下列情形不作為供應商的質疑投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供應商在質疑投訴期限屆滿后提出的情況反映和舉報;
(二)供應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的投訴和情況反映;
(三)監察、審計、信訪等部門轉來的投訴和情況反映;
(四)其他的情況反映、舉報、意見和建議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采購監督員制度,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擔任政府采購監督員,政府采購監督員對政府采購有監督權和建議權,對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報主管部門處理。
其他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控告和檢舉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經主管部門查實,實名書面舉報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的,從挽回損失的金額中按照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比例進行獎勵,但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十萬元。
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進入被檢查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檢查單位人員;
(三)查閱被檢查單位相關資料;
(四)參加被檢查單位召開的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會議;
(五)采用復印、復制、錄音、攝影、攝像、記錄等形式收集有關資料;
(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予登記保存;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八條 主管部門對下列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施重點檢查,并納入主管部門的考核體系:
(一)采購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
(二)有質疑、投訴或者改變評審結果的項目;
(三)公開招標失敗轉為非公開招標采購的項目;
(四)集中采購轉為自行采購的項目;
(五)有組織能力的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
(六)應該公開招標而以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
(七)其他監管部門轉來的政府采購項目。
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開展聯合檢查。
第六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并應結合日常監管及專項檢查活動,定期對社會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建立綜合評價、動態管理制度,對社會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擇優汰劣,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己嗽u分結果與代理政府采購項目的數量及金額相聯系,并作為下一輪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招標評審的重要因素。
第七十條 主管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屬于采購條例第三十六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停止支付采購款項、終止政府采購并撤銷采購項目。
第七十一條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政府采購數據信息庫,將有關政府采購項目的品牌、型號、規格、價格、數量和供應商履約評價等信息納入信息庫,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予以公開。設定政府采購項目供應商的資質條件、制定采購需求、采購價格評比、采購評審加分等,可參考政府采購數據庫的信息。
加強供應商誠信管理,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或者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以及履約評價差的供應商,應當列入誠信檔案的黑名單,對其下輪投標進行評審扣分,要求合同續期的不予續期,并依照采購條例及相關規定,禁止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
第七十二條 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及上報本級政府采購統計信息。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報送政府采購統計信息及相關材料。
納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范圍的政府采購項目,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定期進行統計、匯總,及時報送主管部門,相關數據納入政府采購的統計范圍。
第七十三條 對進入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的采購項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協助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對采購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制定政府采購效益評估指標體系,對已完成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價格,以及經濟性、公平性、效率和效益等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對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及其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報批評,記入社會采購代理機構誠信檔案,并處以罰款:
(一)違法行為屬于采購條例第五十六條的第(一)、(二)、(三)、(四)、(五)、(七)、(九)、(十)項情形,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罰款;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的,處以五萬元罰款;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兩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二)違法行為屬于采購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八)項情形,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下,處以五萬元罰款;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采購金額是指采購項目實際成交的金額;采購項目尚未成交的,項目預算金額為采購金額。
第七十五條 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當由主管部門取消該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參與本市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記入社會采購代理機構誠信檔案,并處以罰款:
(一)違法行為屬于采購條例第五十六條的第(一)、(二)、(三)、(四)、(五)、(七)、(九)、(十)項情形,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處以十萬元罰款;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一千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的,處以十五萬元罰款;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兩千萬元以上的,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二)違法行為屬于采購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八)項情形,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兩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處以十五萬元罰款;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處于二十萬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 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并作出以下處罰:
(一)違法行為屬于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項情形,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一年內禁止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十五的罰款,兩年內禁止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兩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二十的罰款,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
(二)違法行為屬于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七)項情形,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下,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十五的罰款,兩年內禁止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一百萬以上兩百萬以下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二十的罰款,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的資格,并作出以下處罰:
(一)違法行為屬于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項情形,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二十的罰款;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一千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二十五的罰款;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兩千萬元以上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屬于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七)項情形,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兩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二十五的罰款;涉及的采購金額累計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采購條例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程序和方法確定和使用預選供應商的;
(二)應當采用公務采購卡結算的項目不使用公務采購卡結算的;
(三)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的,屬于采購條例所稱的串通投標行為,按照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處理:
(一)投標供應商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供應商利益補償;
(二)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負責人、項目投標授權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為同一人、屬同一單位或者在同一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三)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人編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階段參與編制的;
(四)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或部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五)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單位工作人員為兩家以上(含兩家)供應商進行同一項投標活動的;
(七)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條 采購人、招標機構或者評審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采購條例所稱的串通投標行為,按照采購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一)在開標前開啟其他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供應商的;
(二)授意投標供應商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的;
(三)向投標供應商泄露其他投標供應商名稱、數量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應當保密信息的;
(四)對投標文件的內容或者價格進行授意的;
(五)評審委員會成員與采購人、招標機構、投標供應商或者其他利益相關人私自接觸,影響招評標工作公正進行的;
(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按照采購條例第五十七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的;
(二)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投標供應商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三)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四)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供應商基本賬戶轉出的;
(五)其他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投標供應商不能提供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視為存在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屬于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按照采購條例第六十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供應商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投訴,按照采購條例第五十七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在一年內累計兩次投訴而無實據的;
(二)假冒他人名義進行投訴的;
(三)拒不配合進行有關調查,情節嚴重的;
(四)投訴已經處理并答復完畢,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又提出投訴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證據的。
第八十四條 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機構或采購人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并由主管部門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予以通報。
(一)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的;
(二)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的;
(三)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人、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四)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利息應當上繳國庫。
第八十五條 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過程中,發現采購參加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協議供應商,是指在協議有效期內直接向采購人提供通用類產品或者服務的供應商。
本實施細則所稱資格供應商,是指具有談判、競價、抽簽資格或者具備直接履約資格的供應商。
本實施細則所稱供貨商場,是指按承諾的優惠價格為采購人提供市場主流的通用類產品或者服務的實體商場。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上電子商場,是指在互聯網上搭建的,可向采購人提供網上訂購、線下配送、網上支付等業務并實現平臺監管等功能的非實體商場。
本實施細則所稱戰略合作伙伴,是指對政府采購量大、品牌優勢突出,或者涉及政府重點扶持行業的采購項目,由一家或者多家合作供應商提供貨物、服務或者工程,并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合作方式。戰略合作伙伴為采購人提供批量集中采購的貨物、服務或者工程,或者根據采購人的需要進行供貨。
本實施細則第八章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八十七條 進口產品采購和國際招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條 重大采購項目標準、評標定標規則,預選采購以及評審專家、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監督員等的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