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規范深圳市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財購〔2018〕12號
各行政事業單位,各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各區財政局、各新區發展和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自2018年7月1日起,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由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現將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代理機構填報(補充)登記信息階段
2018年5月1日前,代理機構按照《暫行辦法》、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8〕28號)的要求,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的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填報信息申請進入全國代理機構名錄。已完成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按照《暫行辦法》規定補充完善專職從業人員、自有場所設施情況等登記信息,各省級財政部門對相關登記信息的完整性進行審核。5月1日起,對于登記信息不符合《暫行辦法》要求的代理機構,各省級財政部門將其從名錄中移出。
二、代理機構申請從業與財政部門核實備案階段
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對于已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完成信息登記且自愿在我市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可向我委提出書面從業申請(申請參考格式詳見附件)。經我委核實相關信息備案后,將其中符合要求的代理機構納入我市代理機構從業名錄,不設數量限制。2018年5月31日之后提出從業申請的代理機構,我委按季度匯總核實后,將其中符合要求的代理機構動態更新至我市從業名錄。咨詢電話:83948119,83938747。
三、財政部門業務培訓與開通權限階段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委將聯合市政府采購中心為納入我市從業名錄的代理機構開通相關系統操作權限,對代理機構進行業務培訓和系統操作培訓。
四、全市新規執行階段
2018年7月1日起,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由采購人在我市代理機構從業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實施采購。具體要求和操作規程,我委將另行發文明確。
五、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我市代理機構從業名錄信息全市共享并向社會公開。請各區財政局、各新區發展和財政局結合本區(新區)工作實際,對照上述工作安排,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2018年7月1日前,繼續按照現有模式對代理機構進行管理。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全市新規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從業申請(參考格式)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8年4月8日